应该具备以下前提
作者:admin 日期:2012/01/30 12:56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增进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把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维护投资人及相干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治理方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乡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1.95皓月无内功,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实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网通传奇网站,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辨认、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第五条 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创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公道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策略计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恰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因许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同意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负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度有关规定实现从新登记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体清算结束,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事迹,到期信托名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置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轨制;
(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新开传奇1.85,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三年以上的证明;
(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其余金融机构申请特定目标信托受托机构资历的市场准入前提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sf发布网,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取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向银监会联合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发动机构和受托机构结合签订的申请讲演;
(二)可行性研讨报告;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划书;
(四)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五)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看法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呈文草案及有关连续跟踪评级部署的阐明;
(六)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七)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重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
(十)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距离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准则及方式说明;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前款第(三)项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方案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机构的名称、住所及其关系关系说明;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教训及违约记载说明;
(三)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抉择标准、资产池情况说明及相关统计信息;
(四)资产池信贷资产的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理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结构及各参与方的主要权力与义务;
(六)信托财产现金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起源、支付环节和支付优先顺序;
(七)资产支撑证券发行打算,包含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形、各品位的本金数额、信誉等级、票面利率、期限跟本息偿付优先次序;
(八)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及相关合同草案;
(九)清仓回购条款等取舍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
(十)该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风险分析及其控制办法;
(十一)拟在发行仿单明显地位对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提醒的内容;
(十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全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银监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 业务规矩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点,确定是否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参加的方法和范围.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风格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等各类风险,1.85星王传奇,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由信贷管理部门、资金交易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和认可,必要时还需失掉董事会或其受权的专门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意识其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当的详细角色,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同时防止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担当多种角色而可能产生的好处抵触.
金融机构应当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等管理层应当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所包含的风险,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其控制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发起机构
第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 可能产生可猜测的现金流收入;
(三)吻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公正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转让信贷资产,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发起机构应当正确辨别和评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依然保留的风险,并对所保留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发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所保留的风险计提资本.
<>第二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发起机构除了承担在信托合同和可能在贷款服务合等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外,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二节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二十三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停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并向银监会报送与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其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正式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报送所披露的受托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不同证券化交易中的信托财产也应当分别记账,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一)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奈按时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二)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的规定或者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商定,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按时支付;
(三) 外部信用增级机构产生变革;
(四)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评级发生变更;
(五) 发生清仓回购;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产生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因辞任、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或者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履行职责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新受托机构应当自签署信托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调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及时告诉借款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报送新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
资金保管机构改换的,受托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并报送新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解释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错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运动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损失承担责任和责任.
第三节 信用增级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机构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必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
第三十条 信用增级可以采取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逾额典质、资产支持证券分层构造、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增级,应当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增级的条件、掩护程度和期限,并将因提供信用增级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因担负其他角色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白的分辨.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答应的范围内,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约定提供信用增级的条件、条款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增级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中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增级支配情况,并在其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信用增级仅限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所承诺的范围内提供,信用增级机构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供给信用增级,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
第四节 贷款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1.76传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拥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为发起机构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署单独的贷款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贷款服务机构根据与受托机构签署的贷款服务合同,收取证券化资产的本金、本钱和其他收入,并及时、足额转入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证券化资产的政策和程序,由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实行贷款管理职责.证券化资产应当独自设账,与贷款服务机构本身的信贷资产离开管理.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化资产也应当分辨记账,分离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贷款服务机构履行贷款服务职能,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贷款服务用度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交易条件和条款确定.
第四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确保受托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根据贷款服务合同履行贷款管理职责,并不表明其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根据贷款服务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所承担义务和责任的经济实质,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化风险暴露.假如造成证券化风险暴露,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
第五节 资金保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入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一)有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信托资金保管职责;
(二)具有健全的资金保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平安保管信托资金的条件和能力;
(四)具备足够的熟习信托资金保管业务的专职职员;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理、交割体系;
(六)存在契合要求的营业场合、保险防备设施和与保存信托资金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最近三年内不重大守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应当为每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并将所保管的信托资金与其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资产严厉分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距离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发明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第六节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能够交易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外界盛传其消息稿曾一度被",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划定容许的范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处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介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微风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充分懂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资产池资产状态、信用增级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等信息的基本上做出投资决议,剖析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并应用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和技巧控制相关风险.
第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资产池资产所包括的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池资产的客户、地区和行业特征,将其纳入本机构同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包括对风险集中度的管理.
第五十条 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履行内部限额管理,传奇sf一条龙,根据本机构的风险偏好、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设定并按期审查、更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等,同时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金融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应当与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坚持绝对独立.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部门内部,应当将前台与后盾严格分别.
第五十二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不得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金或者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占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机构投资在统一证券化交易中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树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由与在证券化交易中履行其他职责(如贷款服务和资金保管职责)相独立的部门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网通传奇私服,并且不得应用信息上风进行内情交易或者把持市场.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计提资本.
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按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以及信托项下委托人不为天然人的信托资金,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自用固定资产、股权投资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第四章 资本要求
第五十六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五十七条为充分抵抗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和信用增级.贮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
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有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本质,断定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第六十条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干在盘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
(一) 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二)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占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
发起机构证实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领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掌握,至少须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保存实际的或者间接的节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当初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规模、品种、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
2. 发起机构有任务承当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危险.
(三) 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四) 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
1. 要求发起机构转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进步资产池的加权均匀信用品质,但通过以市场价钱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
2. 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旧许可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
3. 在资产池信用质量降落的情况下,增添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
(五)清仓回购符合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旧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合乎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请求计提资本.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破性、国际通用性、信息表露充足性、可托度、资源充分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才能、评级方式和成果的公然性、市场接收水平等尺度,断定资信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肯定风险权重的根据.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认可资信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证券化风险裸露的风险权重按照本办法附录所示的对应关联确定.
长期评级在BB (含BB )到BB-(含BB-)之间的,非发起机构应当对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350%的风险权重,发起机构应当将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
最高档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未进行评级的,按照被转让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其他未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
第六十三条 同一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
同一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所对应的两个较低的风险权重当选用较高的一个风险权重.
本办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仅为示例目的,1.80飞龙版本,银监会不指定资信评级机构的选用.
第六十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没有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商业银行应当差别以下情形,1.85传奇私服,为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
(一)将第一丧失义务从资本中扣减;
(二)对最高级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按照被转让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
(三)对其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100%的风险权重.
证券化风险暴露由《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主体提供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的,按照对保证人直接债务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
第六十五条 对表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保证的,不管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是否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都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被保证对象的风险权重,并以此作为该项保障的风险权重.
第六十七条 在将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所计提的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而后再从中心资本和从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专项筹备或者减值预备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第六十八条 如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其计提资本:
(一)发起机构有权决议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情势仍是实质上都不是强迫性的;
(二)清仓回购支配不会罢黜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当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
(三)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能力进行清仓回购.
在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不相符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被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为上限.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其按照被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并要求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