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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这个裁决
作者:admin 日期:2011/12/08 09:00 人气:
姜丽萍教授,女,1962年生,吉林省大安市人,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研讨生.毕业后至今,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任教,传授.主要特长: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律师跟公证明务.教授过法理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律师与公证明务等课程.兼职有:律师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曾取得团中心颁发的全国团校优秀先生奖(部级奖项)和屡次失掉本院评比的优良老师奖,多次获得优秀教养结果奖.曾撰写过四部专著,加入了《民事诉讼法学》(副主编)、《青少年法规解读》等教材的编写.发表过数十篇学术论文.
叶勇律师,男,1976年4月诞生,法学学士,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沉,法律实际能力较强,承办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办理的"《欢快总发动》栏目拍摄纠纷"的仲裁及诉讼案、"司法测验押题"案、"二手车保险理赔"案、"超市供给商团体诉讼"案等,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首都经济报道》及《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媒体纷纭报道.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送大家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
主持人:2006年11月22日,广西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暴发,逝世者支属状告同行12名l驴友r案"在南宁市青秀区国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领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丧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被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该裁决成果在海内户外圈里引起了普遍争辩:领队是否应该承当主要责任?领队的各项赔偿名目是否准确?步队其余队友"连坐"进行赔偿是否公平?为此搜狐户外频道邀请了两位律师,就这一案件进行分析,解答大家的疑难,并就未来如何标准自助游给出谜底.
今天我们请到的两位嘉宾,一位是姜丽萍教授,她现在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任教,另一位是叶勇律师,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位请自我先容一下.
姜丽萍:我叫姜丽萍,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学教学,我公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叶勇:我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简介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这里我就未几说了.
主持人:咱们一开端仍是先对这件事谈一下两位各自的个人见解吧.
姜丽萍:听到这样一件事,应该说感到非常的震惊.关于在网上驴友也好,还是其他网友也好,相互联络,从事一些活动,现在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多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提起诉讼民事案件,这个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
这件事情来说,应该让我们感到非常震惊的.但是反思的话,这件事情我个人的看法,此事件从性质上看,以及驴友之间的关系上来看,我不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驴友之间形成的是基于友情这样的道德关系,只管他们之间素不相识,但是独特的兴趣喜好使他们走在了一起,成为了一个团队.一起出游共享欢喜,基于道德所造成的义务是不具备强迫性的,而事实上在此次事件当中驴友们已经尽到了道德上所尽的义务,只是当时客观前提所限,未能如愿以偿,每个人都觉得苦楚,而且当时也做了应当做的事情,比如努力搜救,在自己无法搜救的情况下及时报了110,由武警、民警,还有一些村民、政府等等派人来进行救援.
既使这样,那么这些救济队伍的救援也碰到一些艰苦,这个验证了他们在当时的救助是不可能有什么效果的.所以比较遗憾的是没有能够抢救小洛的生命.对于这一点小洛的父母也认为小洛属于这个团队,按照社会道德规范,他们之间构成一种相互关爱,互相关照相互救助的这种关系,但是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义务是有严格差别的,作为道德义务如果没有尽的话,我们说可能更多的是受舆论的谴责,如果尽了的话,作为义务也只能说出于道义,人性主义的关心会给一定的补偿,但是法律责任是和制裁相接洽的,如果要是没有尽法律上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一定法律的制裁,所以两者之间有严厉的区别的.
当然我这样说,对于小洛及其他的家人有一点不尽人情也有一些残暴,但是确实小洛是为自己的探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此外,我认为这样一件事,给我们的市民们敲了一个警钟,在面对新生事物的时候不要盲目追赶,要考虑清楚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够适应这样的事物,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只有适合自己才是最好的.这是作为这件事我的总体的看法.
叶勇:我对这个事的看法主要是基于,首先这个活动本身来讲,像判决里面所讲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违法应该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也像判决当中表述的,目前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像姜老师所说的那样,是相互邀请,相互出去玩,基于共同爱好出去,法律对这个没有明确的制止,所以自助旅游的这种情势本身不违法.
既然在一个没有违背法律的一个活动框架下,当中有一个人产生失去性命的效果,是否须要其别人对这个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就如姜老师说的,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一点我想明白一下,所以这是我的总体的观点.
主持人:两位对这件事情本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现在法院的判决很多驴友不是很明确,感觉很含混.有的人可能觉得这个判决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那么两位在法院的判决上有什么自己的看法或者说其他的什么.
姜丽萍:关于法院这个判决,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主要的中心这一局部当中,我认为最少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大问题还是存在的.
第一是程序上所存在的问题.在判决当中,我们看到了它确定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按照畸形来说,正常的程序来说,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后应该是举证和辩论.
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判决当中没有看到原被告双方究竟提供了怎样的证据,也没有看到双方质证的过程和争辩的进程,没有形成这样对焦点充分论述,法院就提出"本院认为"的这样一些观点,这样我们整个的判决给我自己的感觉就是主观臆断,这是我们法律上最禁忌的一件事情,法官判案要依据事实,要有客观真实性,所以完整都是一些主观的东西,比如"从名义上看",比如说"推定"等等这样得用语,显明代表一种主观臆断的颜色,所以这个显然是欠缺实在性和客观性,欠缺公平性,缺少公信力,我想这个判决作为11名驴友来说,还有包括这个领队在内,就是11名驴友确定都会很不信服这样的一个判决,这是程序上所存在一个问题.
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在判决书中提到,从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天然人,均是参与自发举动,因个人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事故伤害等责任,从表面看,不是合同关系,但是结果他在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上,又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认为是使用了合同法当中关于免责条款这样的规定,认为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不受法律掩护的,从援用法律条文当中看,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为只有是合同关系,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中的组成部分,只有形成合同,这个免责条款才会发生作用,所以这里出现一个矛盾.就出现了一个自圆其说的一个地方.
既然认定是合同关系,并且确认这种免责条款无效,它的思路应该依照合同关联解决这个纷争.在合同关系当中,彼此之间有什么权力和任务,结果它没有.而后立刻就又转为是侵权行动法的一个实践,对案件事实进行论定.
第二个方面问题,就是有关学理的解释是否成为判案的依据,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晓得,在我们国家学理上的解释没有法律上直接适用的效率,法官判案的时候不能直接以学理的解释作为判决依据,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法作出断定,很遗憾的是在整个判案当中,没有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而是依据学理说明认定侵权成立,所以这一块,问题异常无比重大.因为侵权行为认定是一个最主要前提,是决议是否赔偿的基本.只有断定侵权行为成立以后,能力波及判赔钱的问题,如果侵权行为不成破,不存在判赔钱的问题.
回过火来看侵权行为认定上也存在问题,第一个就是关于作为梁华东,作为一个组织者来说,他的行为违法性问题.这个认定上,现在我们从判决上看出来还是有问题的,现在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梁华东的行为拥有违法性,这个不能推定的,这个无论如何不能使用法律推定,必须直接用证据证明.第二个问题,关于疏忽粗心的过错的问题.它是疏忽大意还是不可抗力这个要查证,这个主观上有没有错误,如果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没有任何人要承担责任,改善空气质量,还是忽视大意.还有公安机关出的证明,证明小洛死于意外事件,这个证明在本案当中起了什么作用?这个判决当中也没有给认定,这又是一个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应该以证据证明的来作为依据,这个当中没有看到,这个长短常大的一个过错.这是关于本案的判决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于判决,我的看法就是,第一点,从踊跃意思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是想让那些正在参加或者准备参加冒险自助游的驴友或者其他网友们充分认识到该问题的后果和严峻性,让组织者充分认识作为一个组织者的责任和肩上的重任,真正担当起组织者责任,不要造成不良的后果.
从消极意义上来讲,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所有的人都应当对这样的事情一起承担民事责任,必定引来争议,我们说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个是我关于判决的一个看法,当然因为我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论咱们面对什么处境,所以也可能不太正确,当然只是从这个判决字里行间裸露出来的这样一些问题.
主持人:姜老师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自己的见地.叶律师有什么自己的意见呢?
叶勇:我的看法,姜老师讲到认定侵权行为的那一段表述,因为本身是一个学理的东西,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东西,所以这个里面所讲的一个前提,就是侵权行为,它的这个侵权行为它认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主要是基于它是收了钱,又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所以构成的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的侵权的侵害的事实,就是小洛失去了生命.按照这个理论推理的话应该是这样的,侵权行为跟所遭遇的后果是应该有因果关系的.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将导致这样的一个结果发生,从本案来讲,我既然收了钱,没有这样的资质,是不是就能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山洪爆发这样的结果,这个还是有一定的商确空间的,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不是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是一个结果的一个前提或者是结果的一个原因.这个具备不具备因果关系,就是按照它的这个理论来推,这个因果关系,我看不是很明确.这是依据它的判决上所用的推论.
第二点,在我国的民法通则130条,如果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的侵权的话,判决要是这样认定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在本案当中认定侵权也是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但是我搞不清楚的为什么里面判决的时候,竟然把头驴,就是组织者,把他划成一个6,受害者划成2.5,然后其他人又划成1.5,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时候,作为受害人,如果有过错,那可以从总责里划一部分责任过来,这是法官有这个权利的,但是共同侵权人的内部,旁边谁来承担多少,谁来承担多少这个比例,这个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个里面,你既然说构成共同侵权,又在共同侵权人的内部划分了一个责任,这个责任划分我认为从法律上看是可能超出了法官的自在裁量权的范围了.这是我的两点看法.
前提构不构成侵权是值得商议的,然后即便像你已经认定侵权了,但是责任分配上,公道调配上,没有权利作为内部调节分配.这是一个问题.
主持人:结果中有一个问题引起网友很大的争议,领队和"手手"谁应该是主要责任人.
姜丽萍:应该说"手手"是主要责任人,从整个事件经由来看,第一次参加冒险性的户外游览活动峡谷游,是第一次."手手"就是小洛,她是第一次参加这种峡谷游,显然她应该是没有经验.她既然没有经验,她对这个危险性在此之前,传奇合击私服,没有预感性.而且自身又是很爱玩的这样一个女孩子,所以她在没有充足的思维筹备和经验的预备条件下,去冒这个险,而且在呈现危险的时候,又没有应变才能,显然她本人对造成的成果应该是负主要责任的.
主持人:领队当初是重要义务人,所以这块存在问题.那么其余那些随队的驴友,他们是否就应当进行"连坐"抵偿?
姜丽萍:不应该.反正我认为,包括我们的学生在讨论的时候,也谈到了作为组织者的话,如果不可免责,要去担一部门责任,作为剩下十个人无论如何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他们也跟小洛一样,是一块出去玩的,而且在小洛失事的时候,大家尽力去在救了,所以无论如何这十个人是不应该"连坐"的.
叶勇:从判决上看,看不出这十一个人的所处的地位问题.他们是共同侵权人还是共同受害人呢?你要认为领队是一个侵权人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他既然侵权了,其他12个人都应该是受害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如果让我承担责任,我就显然是共同侵权,如果是共同侵权就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应该挂在领队一块连带,而不是我们11个人一块连带,那个人独自.
姜丽萍:作为11个人的行为也没有违法性,假如侵权的话,这11个人的行为也没有形成侵权.
叶勇:我们没有违法性怎么构成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要判我的责任.
姜丽萍:判决认定作为小梁有违法性,是因为他盈利了,没有资质,但是,那十一个人没有违法性,从理论上来讲是不成立的,那赔偿的依据从哪来的呢?
主持人:有网友这么问:个别情形下作无罪推定,这种有罪推定是什么起因.
叶勇:本案是民事案件,不存在无罪推定有罪推定,那是刑事案件,这个既然是没有过错,你推定了一个过错,除非你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前提还是在认定过错责任时用,而法律有一些过错无法证明,比如楼上一共12楼,一个人走底下被花盆砸了,你要证明是哪一家非常难题,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可能推定你的过错,因为是查不清的事实.
主持人:刚说到盈利的问题,领队以AA制的名义每人收了60元钱,这里面是否存在一个"对价行为"的问题呢?是否单纯说这60元钱没有退款就是属于是贸易行为呢?
姜丽萍:AA制是作为团体活动常用的习惯或者是一个惯例,大家要遵循的,我们搞一个群体活动,1.76传奇私服,需要用度,大家都必需要摊派,这个肯定是要提前先收这笔费用,因为我们要租车,要包场地,必然有费用的支出,所以提前要收这笔钱,当活动完成以后,可以多退少补,这个是按照惯例,生活当中有这个习惯的做法,所以这个不存在对价行为、商业行为法律上的概念,不存在的.
叶勇:这个活动本身是一个没有实现的一个活动,半道上出了这个事情,是否60块钱就够呢?这个还是一个问题.另外即便说是够了,那什么时候退钱,按常理来说,活动停止了,咱们才算算多少钱,盈余多少,大家是否应该退多少,到那个时候才应该界定.
主持人:那么法官是如何判断是盈利的呢?
姜丽萍:法官是依据作为被告没有举证证实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未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下,推定这个行为在一定水平上存在一定的盈利性质,这个是十分不正确的一种推定,在法律上来说,这个推定它只有实用于比如没有法律划定的前提下,明确的这样一个规矩的一个情况下,然后再有一个已知事实可以证明,就是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能够推定另一个事实是真是假才干推定,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应用的,任何情况下,我们说作为被告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只能解释它的这种行为本身可能有不合法性,比如多的钱应该退回去,钱不够怎么解决,不能直接推定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有没有盈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一是拿证据谈话,第二,行为之前本身的性质,比如这个组织,你从注册的时候起,你是一个非盈利的组织,还是一个有盈利的组织,个人所从事的活动,在之前,你言诺的时候,你的目的是为盈利而联络大家,还是为了玩联系大家,目标在先性,而不能以结果来论盈利还是没有盈利,即是说这个又错了,倒置了.
这个里面其实有许多的证明门路的,小梁本身是从事什么职业的,搞这个活动是首次搞还是常常这么搞,每次收60块钱是多了还是少了,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查证的,不能使用直接推定,推定普通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准则,法律会采取推定的原则,能查证的情况使用推定是不对的.
叶勇:这个60块钱到底够不够,这个活动还没有结束,你怎么能直接推定呢?如果他每天就是干这个谋生的,每天就是叫人家玩收60块钱,这种就是不对的.
主持人:不知道60块钱够不够,如果不够的话还要补.这个盈利不盈利的问题大家都觉得判得不太合理,因为本身你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晰.这个事件给大家造成了很大暗影,有的人他很消极.就说以后只有是这种驴友自助同行,对外声称就都是"偶遇",就是说我们以前不认识,这次是"偶遇"的,这种说法也满有意思的,您觉得以后发生这样的情况,或者说以后驴友在进行自助游活动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姜丽萍:其实刚刚所说的偶遇这个事情,我觉得大可不用,因为这个本身来说,在事情发生了以后,还会有一些处置措施的.我觉得大家应该留神的就是说,首先要意识到这次活动,我刚刚所说的,是不是合适自己,我有没有能力应答这样的活动,不要凭着性子,凭着豪情我就去介入.首先是对自己负责,其次是才能为他人负责.我们常说先自保才能保他人,自己先请求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还有所有经验上还有事物断定上的准备,之后才能去想你要去参加还是不要参与.我觉得这个还是最应该注意的.但是对于组织者来说,我们说,也还是要确定它,组织者在这个里面的行为究竟怎么确定,所以组织者它的组织责任毕竟掌握在什么样的度上,这个也是同窗探讨当中所念叨到的问题.你组织者的责任,就是我是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我对团队负责,超越这个范围就不是我能够承担的范围,这个我觉得还是应该要肯定一下,是按通例来确定,还是我们搞一个什么法律来确定,这个还是需要研究的.
主持人:因为以前没有相干的法律条文针对这个方面的事情,更多的是平时商定俗成的东西,以前感到理所当然的事情,突然间被颠覆了,忽然间说你这样做实在是守法的,你这样做还是必需要承担责任,跟之前的那些全然不同了.这一块应该怎么看呢?
姜丽萍:这一块是这样,在没有现行法律的规定前提下,直接认定行为违法性有点太牵强了,本案当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在这样一件事情当中,我认为是很分歧适的,他是属于非典范的,既然采用的学理上的四个构成要件,每一个要件都要成立,如果有一个不成立,侵权行为是不成立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就无所谓谁要担责任的问题,这个判决还是很有问题的,我也盼望如果说他们真上诉到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还要好好讨论这个案子,有一些新兴的案子都是经过了专家的讨论,一些内部的讨论之后最后才做出判决的.不能够太盲从,太盲从带来社会影响,后果太严重了,比如有可能再涌现这样的事情,会遵守先例,搞的大家都不敢玩了,刚刚发动这样一个新惹事物,就这样给抹杀在摇篮当中也是很遗憾,也是很惋惜的.所以我觉得现在大家不要受这个判决的影响,还是应该正确斟酌这个活动本身积极意义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组织好这样的活动,当然这个也敲响了一个警钟,大家不要太随意,任何的事情,都不要太随便,由着性子去做,也是很麻烦的,我看了这个案子,整个经过也是验证了生涯当中常说的话,就是兴尽悲来,他们玩的太累 ,又吃又喝又玩就疏忽了之后可能发生的一些事情.
叶勇:我认为这个判决是一审讯决,现在还在上诉期,并没有生效.这是第一.第二即使生效了,咱们不是判例法国度,不是这个判决以后就适用其他案件,咱们是成文法法国家,这两个概念要弄明白.
主持人:有网友供给一些素材,领队小梁是开自己的车带驴友出去的,这个地方小梁常常去,他想知道,这些素材能够构成什么证据吗?
姜丽萍:小梁是开自己的车,常常去那个地方,这个只能阐明小梁开自己的车,收车费了吗?
主持人:应该都在60元里面.
姜丽萍:那也就是油钱,如果不是把这个车当成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具,这个无奈认定他行为的认定性,只能说明自己很热心.
叶勇:也可能这个60块钱里还是自己掏油钱,只是拉着大家玩.
姜丽萍:经常去表明很有经验,就表明这当中可能是存在一个疏忽大意的问题.经常去这个地方,但是这个里面还有一个问题,他经常去这个地方,是不是经常发洪水,还是偶尔一次,如果偶尔一次发这个洪水,就是不可抗力的.
叶勇:公安机关对这个死亡做出了一个认定,公安机关已经说了,这个事情是一个意外死亡事变.其实,公安机关这份证据法院应该作出相应的判定.
姜丽萍:公安机关意外死亡的这个,只是消除人为杀戮的这种可能性,所以不需要立案侦察,不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但是这个里面能不能成为证明,在民事纠纷当中存不存在差错,能否起到证明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主持人:这个事件严峻影响了良多领队的情感,原来是属于义务性的,因为自己有经验,自己有能力.在这个事件之中主要还是这个领队在能力方面有问题,在他预见性上,在经验上,自己犯了毛病,这些在整个案件里算什么因素呢?
姜丽萍:这种经验性的错误,也只能是说能力的问题.是不是适合做组织者的问题,但是我还是这句话,本身这件事不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不能拉到法律框架当中,这样的经验上的问题,或者能力上的问题要承担多大责任,这个不能划等号,联系不到一块.
叶勇:我简略打个比喻,好比咱们都是爱好出去玩的人,其中有一个人我一点组织教训都不,我只是说发明了一个好玩的地方,我倡议大家感不感兴致去玩,这样就把全部当前来自各方面的危险的货色都归责与我,作为组织者,所谓的头驴所有的责任查究到他的身上,显然不够公正,由于我热情发现更好玩的处所,作为大家一块去玩.不能直接就说以后出了什么事什么责任都归给我,那谁以后还敢做这样的运动.
主持人:看来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必定的问题在里面.
叶勇:如果这个人时常组织大家去玩,大家对他的能力,各方面都比较信赖,他说上哪都上哪,这个时候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如果我一点经验没有,我说这个好玩的地方,大家是否感兴趣,如果来我也来,这个时候出了事都让我承担,这个是大家的责任呢?还是大家自己有一个自我维护的意识,没有责任呢?还是全体依附领队的能力大家信任他,以这种方法随着他走出去玩,这是两个概念.
姜丽萍:其实我认为就事实来说,他们在网上出来一个免责条款内容是一样的,这个免责条款,这样的一种声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可,因为有违法性,这样的声明应该是错误的,他们之间或者其他的喜欢搞这样的活动的,包含其他的一些团队之间他们应该有一个内部的一些约定,这个约定对他们内部来说应该有一定的束缚力,比如作为一个组织者,享有什么权利,责任规模有多大,作为队友享有什么应该有什么责任,责任范畴有多大,遵从谁治理,咱们怎么分工配合,我觉得他们自己内部应该有这样的规章轨制.
主持人:这个规章制度,现在认为不是正当的.
姜丽萍:不是合法化的,但是对他们集团内部是有约束力的,就像商业协会,各种协会内部的约定,对于成员之间相对有效力,而且往往还高于法律.
主持人:如果我们有协议,有约定,但是如果出了问题.
叶勇:就能够根据约定来去解决问题.
主持人:这个案件,他们可能之间也有约定,然而这件事发生了,他的家眷去告领队和一起的驴友,你觉得这样不就是跟前面抵触了吗?
叶勇:这个有什么样的约定在本案当中.
主持人:我只是举个例子.
叶勇:如果有约定就可以.
姜丽萍:家属出来告就是没有约定,就是没有这样的规范,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然后才出来告,发生纠纷,如果他们之间要有一个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约定来说的话,就很规范了,可以规范分工,规范行为,这样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了,既使发生了,就真的是天下大乱了,起码你在之前,你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共同要遵照的这样的规则,有了规则意识,经常会限度你的行为的正当性,你现在就是因为没有这个规则所以乱,这一乱中犯错,出了错没有解决的依据,这样用法律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用法律解决太残酷了,当然对于小洛的家里人来说,得到了慰藉,对于12名驴友来说,这样的后果做梦也不会想到,而且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主持人:咱们出去之前,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协定,还有责任的声明,驴友必须看过这个申明并批准,然后才能一块出来玩.
姜丽萍:甚至要签确认书.
主持人:如果有这些东西,在法官的判决上呢?
姜丽萍:会认的,可以作为依据的.
主持人:这样的话就责任明确了.
还有一个是网友现在比较关注一个问题,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一审已经判了,事情进展到现在这个田地,已经成为一个案件了.以现在这个事实来讲,最好的解决途径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姜丽萍:最好的解决道路我以为就是和解,因为毕竟小洛生命已经不在了,他们也曾经是队友也一起玩过,作为驴友们别再彼此损害,给一些精力抚慰,经济补偿还是应该的,这样的话,究竟是他们被迫的行为,让咱们感到到大家都可能接收的一种方式,不像判决凉飕飕的.
叶勇:法官应该多做一些调停工作.
姜丽萍:这样会起到比较好的社会后果,这种强迫行为和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
叶勇:同时也有一些驴友做得还是比拟好的,比方有多少位女孩认小骆妈妈作干妈妈,尽到了一个道德的友谊上的弥补.
主持人:可...
叶勇律师,男,1976年4月诞生,法学学士,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深沉,法律实际能力较强,承办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办理的"《欢快总发动》栏目拍摄纠纷"的仲裁及诉讼案、"司法测验押题"案、"二手车保险理赔"案、"超市供给商团体诉讼"案等,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首都经济报道》及《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媒体纷纭报道.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送大家来到搜狐嘉宾聊天室.
主持人:2006年11月22日,广西首例"自助游时遇山洪暴发,逝世者支属状告同行12名l驴友r案"在南宁市青秀区国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领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丧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被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该裁决成果在海内户外圈里引起了普遍争辩:领队是否应该承当主要责任?领队的各项赔偿名目是否准确?步队其余队友"连坐"进行赔偿是否公平?为此搜狐户外频道邀请了两位律师,就这一案件进行分析,解答大家的疑难,并就未来如何标准自助游给出谜底.
今天我们请到的两位嘉宾,一位是姜丽萍教授,她现在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任教,另一位是叶勇律师,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位请自我先容一下.
姜丽萍:我叫姜丽萍,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法学教学,我公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叶勇:我是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简介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这里我就未几说了.
主持人:咱们一开端仍是先对这件事谈一下两位各自的个人见解吧.
姜丽萍:听到这样一件事,应该说感到非常的震惊.关于在网上驴友也好,还是其他网友也好,相互联络,从事一些活动,现在在我们国家还是比较多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以后,提起诉讼民事案件,这个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
这件事情来说,应该让我们感到非常震惊的.但是反思的话,这件事情我个人的看法,此事件从性质上看,以及驴友之间的关系上来看,我不认为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驴友之间形成的是基于友情这样的道德关系,只管他们之间素不相识,但是独特的兴趣喜好使他们走在了一起,成为了一个团队.一起出游共享欢喜,基于道德所造成的义务是不具备强迫性的,而事实上在此次事件当中驴友们已经尽到了道德上所尽的义务,只是当时客观前提所限,未能如愿以偿,每个人都觉得苦楚,而且当时也做了应当做的事情,比如努力搜救,在自己无法搜救的情况下及时报了110,由武警、民警,还有一些村民、政府等等派人来进行救援.
既使这样,那么这些救济队伍的救援也碰到一些艰苦,这个验证了他们在当时的救助是不可能有什么效果的.所以比较遗憾的是没有能够抢救小洛的生命.对于这一点小洛的父母也认为小洛属于这个团队,按照社会道德规范,他们之间构成一种相互关爱,互相关照相互救助的这种关系,但是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义务是有严格差别的,作为道德义务如果没有尽的话,我们说可能更多的是受舆论的谴责,如果尽了的话,作为义务也只能说出于道义,人性主义的关心会给一定的补偿,但是法律责任是和制裁相接洽的,如果要是没有尽法律上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一定法律的制裁,所以两者之间有严厉的区别的.
当然我这样说,对于小洛及其他的家人有一点不尽人情也有一些残暴,但是确实小洛是为自己的探险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此外,我认为这样一件事,给我们的市民们敲了一个警钟,在面对新生事物的时候不要盲目追赶,要考虑清楚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够适应这样的事物,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只有适合自己才是最好的.这是作为这件事我的总体的看法.
叶勇:我对这个事的看法主要是基于,首先这个活动本身来讲,像判决里面所讲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违法应该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也像判决当中表述的,目前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像姜老师所说的那样,是相互邀请,相互出去玩,基于共同爱好出去,法律对这个没有明确的制止,所以自助旅游的这种情势本身不违法.
既然在一个没有违背法律的一个活动框架下,当中有一个人产生失去性命的效果,是否须要其别人对这个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就如姜老师说的,应该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一点我想明白一下,所以这是我的总体的观点.
主持人:两位对这件事情本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现在法院的判决很多驴友不是很明确,感觉很含混.有的人可能觉得这个判决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那么两位在法院的判决上有什么自己的看法或者说其他的什么.
姜丽萍:关于法院这个判决,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主要的中心这一局部当中,我认为最少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大问题还是存在的.
第一是程序上所存在的问题.在判决当中,我们看到了它确定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按照畸形来说,正常的程序来说,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后应该是举证和辩论.
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判决当中没有看到原被告双方究竟提供了怎样的证据,也没有看到双方质证的过程和争辩的进程,没有形成这样对焦点充分论述,法院就提出"本院认为"的这样一些观点,这样我们整个的判决给我自己的感觉就是主观臆断,这是我们法律上最禁忌的一件事情,法官判案要依据事实,要有客观真实性,所以完整都是一些主观的东西,比如"从名义上看",比如说"推定"等等这样得用语,显明代表一种主观臆断的颜色,所以这个显然是欠缺实在性和客观性,欠缺公平性,缺少公信力,我想这个判决作为11名驴友来说,还有包括这个领队在内,就是11名驴友确定都会很不信服这样的一个判决,这是程序上所存在一个问题.
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在判决书中提到,从表面上看所有参与人均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天然人,均是参与自发举动,因个人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事故伤害等责任,从表面看,不是合同关系,但是结果他在关于免责条款的认定上,又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认为是使用了合同法当中关于免责条款这样的规定,认为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不受法律掩护的,从援用法律条文当中看,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因为只有是合同关系,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中的组成部分,只有形成合同,这个免责条款才会发生作用,所以这里出现一个矛盾.就出现了一个自圆其说的一个地方.
既然认定是合同关系,并且确认这种免责条款无效,它的思路应该依照合同关联解决这个纷争.在合同关系当中,彼此之间有什么权力和任务,结果它没有.而后立刻就又转为是侵权行动法的一个实践,对案件事实进行论定.
第二个方面问题,就是有关学理的解释是否成为判案的依据,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晓得,在我们国家学理上的解释没有法律上直接适用的效率,法官判案的时候不能直接以学理的解释作为判决依据,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法作出断定,很遗憾的是在整个判案当中,没有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而是依据学理说明认定侵权成立,所以这一块,问题异常无比重大.因为侵权行为认定是一个最主要前提,是决议是否赔偿的基本.只有断定侵权行为成立以后,能力波及判赔钱的问题,如果侵权行为不成破,不存在判赔钱的问题.
回过火来看侵权行为认定上也存在问题,第一个就是关于作为梁华东,作为一个组织者来说,他的行为违法性问题.这个认定上,现在我们从判决上看出来还是有问题的,现在我们没有证据证明梁华东的行为拥有违法性,这个不能推定的,这个无论如何不能使用法律推定,必须直接用证据证明.第二个问题,关于疏忽粗心的过错的问题.它是疏忽大意还是不可抗力这个要查证,这个主观上有没有错误,如果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没有任何人要承担责任,改善空气质量,还是忽视大意.还有公安机关出的证明,证明小洛死于意外事件,这个证明在本案当中起了什么作用?这个判决当中也没有给认定,这又是一个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应该以证据证明的来作为依据,这个当中没有看到,这个长短常大的一个过错.这是关于本案的判决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于判决,我的看法就是,第一点,从踊跃意思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是想让那些正在参加或者准备参加冒险自助游的驴友或者其他网友们充分认识到该问题的后果和严峻性,让组织者充分认识作为一个组织者的责任和肩上的重任,真正担当起组织者责任,不要造成不良的后果.
从消极意义上来讲,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所有的人都应当对这样的事情一起承担民事责任,必定引来争议,我们说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个是我关于判决的一个看法,当然因为我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论咱们面对什么处境,所以也可能不太正确,当然只是从这个判决字里行间裸露出来的这样一些问题.
主持人:姜老师对法院的判决做出了自己的见地.叶律师有什么自己的意见呢?
叶勇:我的看法,姜老师讲到认定侵权行为的那一段表述,因为本身是一个学理的东西,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东西,所以这个里面所讲的一个前提,就是侵权行为,它的这个侵权行为它认为有一定的违法性,主要是基于它是收了钱,又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所以构成的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的侵权的侵害的事实,就是小洛失去了生命.按照这个理论推理的话应该是这样的,侵权行为跟所遭遇的后果是应该有因果关系的.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将导致这样的一个结果发生,从本案来讲,我既然收了钱,没有这样的资质,是不是就能导致人身伤害死亡,山洪爆发这样的结果,这个还是有一定的商确空间的,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不是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是一个结果的一个前提或者是结果的一个原因.这个具备不具备因果关系,就是按照它的这个理论来推,这个因果关系,我看不是很明确.这是依据它的判决上所用的推论.
第二点,在我国的民法通则130条,如果两个人以上的共同的侵权的话,判决要是这样认定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在本案当中认定侵权也是两个人以上的侵权,但是我搞不清楚的为什么里面判决的时候,竟然把头驴,就是组织者,把他划成一个6,受害者划成2.5,然后其他人又划成1.5,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时候,作为受害人,如果有过错,那可以从总责里划一部分责任过来,这是法官有这个权利的,但是共同侵权人的内部,旁边谁来承担多少,谁来承担多少这个比例,这个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个里面,你既然说构成共同侵权,又在共同侵权人的内部划分了一个责任,这个责任划分我认为从法律上看是可能超出了法官的自在裁量权的范围了.这是我的两点看法.
前提构不构成侵权是值得商议的,然后即便像你已经认定侵权了,但是责任分配上,公道调配上,没有权利作为内部调节分配.这是一个问题.
主持人:结果中有一个问题引起网友很大的争议,领队和"手手"谁应该是主要责任人.
姜丽萍:应该说"手手"是主要责任人,从整个事件经由来看,第一次参加冒险性的户外游览活动峡谷游,是第一次."手手"就是小洛,她是第一次参加这种峡谷游,显然她应该是没有经验.她既然没有经验,她对这个危险性在此之前,传奇合击私服,没有预感性.而且自身又是很爱玩的这样一个女孩子,所以她在没有充足的思维筹备和经验的预备条件下,去冒这个险,而且在呈现危险的时候,又没有应变才能,显然她本人对造成的成果应该是负主要责任的.
主持人:领队当初是重要义务人,所以这块存在问题.那么其余那些随队的驴友,他们是否就应当进行"连坐"抵偿?
姜丽萍:不应该.反正我认为,包括我们的学生在讨论的时候,也谈到了作为组织者的话,如果不可免责,要去担一部门责任,作为剩下十个人无论如何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他们也跟小洛一样,是一块出去玩的,而且在小洛失事的时候,大家尽力去在救了,所以无论如何这十个人是不应该"连坐"的.
叶勇:从判决上看,看不出这十一个人的所处的地位问题.他们是共同侵权人还是共同受害人呢?你要认为领队是一个侵权人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他既然侵权了,其他12个人都应该是受害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如果让我承担责任,我就显然是共同侵权,如果是共同侵权就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应该挂在领队一块连带,而不是我们11个人一块连带,那个人独自.
姜丽萍:作为11个人的行为也没有违法性,假如侵权的话,这11个人的行为也没有形成侵权.
叶勇:我们没有违法性怎么构成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要判我的责任.
姜丽萍:判决认定作为小梁有违法性,是因为他盈利了,没有资质,但是,那十一个人没有违法性,从理论上来讲是不成立的,那赔偿的依据从哪来的呢?
主持人:有网友这么问:个别情形下作无罪推定,这种有罪推定是什么起因.
叶勇:本案是民事案件,不存在无罪推定有罪推定,那是刑事案件,这个既然是没有过错,你推定了一个过错,除非你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前提还是在认定过错责任时用,而法律有一些过错无法证明,比如楼上一共12楼,一个人走底下被花盆砸了,你要证明是哪一家非常难题,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可能推定你的过错,因为是查不清的事实.
主持人:刚说到盈利的问题,领队以AA制的名义每人收了60元钱,这里面是否存在一个"对价行为"的问题呢?是否单纯说这60元钱没有退款就是属于是贸易行为呢?
姜丽萍:AA制是作为团体活动常用的习惯或者是一个惯例,大家要遵循的,我们搞一个群体活动,1.76传奇私服,需要用度,大家都必需要摊派,这个肯定是要提前先收这笔费用,因为我们要租车,要包场地,必然有费用的支出,所以提前要收这笔钱,当活动完成以后,可以多退少补,这个是按照惯例,生活当中有这个习惯的做法,所以这个不存在对价行为、商业行为法律上的概念,不存在的.
叶勇:这个活动本身是一个没有实现的一个活动,半道上出了这个事情,是否60块钱就够呢?这个还是一个问题.另外即便说是够了,那什么时候退钱,按常理来说,活动停止了,咱们才算算多少钱,盈余多少,大家是否应该退多少,到那个时候才应该界定.
主持人:那么法官是如何判断是盈利的呢?
姜丽萍:法官是依据作为被告没有举证证实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未曾退款给队员的情况下,推定这个行为在一定水平上存在一定的盈利性质,这个是十分不正确的一种推定,在法律上来说,这个推定它只有实用于比如没有法律划定的前提下,明确的这样一个规矩的一个情况下,然后再有一个已知事实可以证明,就是通过一定的逻辑关系,能够推定另一个事实是真是假才干推定,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应用的,任何情况下,我们说作为被告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只能解释它的这种行为本身可能有不合法性,比如多的钱应该退回去,钱不够怎么解决,不能直接推定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有没有盈利,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一是拿证据谈话,第二,行为之前本身的性质,比如这个组织,你从注册的时候起,你是一个非盈利的组织,还是一个有盈利的组织,个人所从事的活动,在之前,你言诺的时候,你的目的是为盈利而联络大家,还是为了玩联系大家,目标在先性,而不能以结果来论盈利还是没有盈利,即是说这个又错了,倒置了.
这个里面其实有许多的证明门路的,小梁本身是从事什么职业的,搞这个活动是首次搞还是常常这么搞,每次收60块钱是多了还是少了,等等这些都是可以查证的,不能使用直接推定,推定普通无法查证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准则,法律会采取推定的原则,能查证的情况使用推定是不对的.
叶勇:这个60块钱到底够不够,这个活动还没有结束,你怎么能直接推定呢?如果他每天就是干这个谋生的,每天就是叫人家玩收60块钱,这种就是不对的.
主持人:不知道60块钱够不够,如果不够的话还要补.这个盈利不盈利的问题大家都觉得判得不太合理,因为本身你这个概念不是很清晰.这个事件给大家造成了很大暗影,有的人他很消极.就说以后只有是这种驴友自助同行,对外声称就都是"偶遇",就是说我们以前不认识,这次是"偶遇"的,这种说法也满有意思的,您觉得以后发生这样的情况,或者说以后驴友在进行自助游活动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些什么.
姜丽萍:其实刚刚所说的偶遇这个事情,我觉得大可不用,因为这个本身来说,在事情发生了以后,还会有一些处置措施的.我觉得大家应该留神的就是说,首先要意识到这次活动,我刚刚所说的,是不是合适自己,我有没有能力应答这样的活动,不要凭着性子,凭着豪情我就去介入.首先是对自己负责,其次是才能为他人负责.我们常说先自保才能保他人,自己先请求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还有所有经验上还有事物断定上的准备,之后才能去想你要去参加还是不要参与.我觉得这个还是最应该注意的.但是对于组织者来说,我们说,也还是要确定它,组织者在这个里面的行为究竟怎么确定,所以组织者它的组织责任毕竟掌握在什么样的度上,这个也是同窗探讨当中所念叨到的问题.你组织者的责任,就是我是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我对团队负责,超越这个范围就不是我能够承担的范围,这个我觉得还是应该要肯定一下,是按通例来确定,还是我们搞一个什么法律来确定,这个还是需要研究的.
主持人:因为以前没有相干的法律条文针对这个方面的事情,更多的是平时商定俗成的东西,以前感到理所当然的事情,突然间被颠覆了,忽然间说你这样做实在是守法的,你这样做还是必需要承担责任,跟之前的那些全然不同了.这一块应该怎么看呢?
姜丽萍:这一块是这样,在没有现行法律的规定前提下,直接认定行为违法性有点太牵强了,本案当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在这样一件事情当中,我认为是很分歧适的,他是属于非典范的,既然采用的学理上的四个构成要件,每一个要件都要成立,如果有一个不成立,侵权行为是不成立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就无所谓谁要担责任的问题,这个判决还是很有问题的,我也盼望如果说他们真上诉到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还要好好讨论这个案子,有一些新兴的案子都是经过了专家的讨论,一些内部的讨论之后最后才做出判决的.不能够太盲从,太盲从带来社会影响,后果太严重了,比如有可能再涌现这样的事情,会遵守先例,搞的大家都不敢玩了,刚刚发动这样一个新惹事物,就这样给抹杀在摇篮当中也是很遗憾,也是很惋惜的.所以我觉得现在大家不要受这个判决的影响,还是应该正确斟酌这个活动本身积极意义在哪里,我们应该怎样组织好这样的活动,当然这个也敲响了一个警钟,大家不要太随意,任何的事情,都不要太随便,由着性子去做,也是很麻烦的,我看了这个案子,整个经过也是验证了生涯当中常说的话,就是兴尽悲来,他们玩的太累 ,又吃又喝又玩就疏忽了之后可能发生的一些事情.
叶勇:我认为这个判决是一审讯决,现在还在上诉期,并没有生效.这是第一.第二即使生效了,咱们不是判例法国度,不是这个判决以后就适用其他案件,咱们是成文法法国家,这两个概念要弄明白.
主持人:有网友供给一些素材,领队小梁是开自己的车带驴友出去的,这个地方小梁常常去,他想知道,这些素材能够构成什么证据吗?
姜丽萍:小梁是开自己的车,常常去那个地方,这个只能阐明小梁开自己的车,收车费了吗?
主持人:应该都在60元里面.
姜丽萍:那也就是油钱,如果不是把这个车当成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具,这个无奈认定他行为的认定性,只能说明自己很热心.
叶勇:也可能这个60块钱里还是自己掏油钱,只是拉着大家玩.
姜丽萍:经常去表明很有经验,就表明这当中可能是存在一个疏忽大意的问题.经常去这个地方,但是这个里面还有一个问题,他经常去这个地方,是不是经常发洪水,还是偶尔一次,如果偶尔一次发这个洪水,就是不可抗力的.
叶勇:公安机关对这个死亡做出了一个认定,公安机关已经说了,这个事情是一个意外死亡事变.其实,公安机关这份证据法院应该作出相应的判定.
姜丽萍:公安机关意外死亡的这个,只是消除人为杀戮的这种可能性,所以不需要立案侦察,不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但是这个里面能不能成为证明,在民事纠纷当中存不存在差错,能否起到证明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主持人:这个事件严峻影响了良多领队的情感,原来是属于义务性的,因为自己有经验,自己有能力.在这个事件之中主要还是这个领队在能力方面有问题,在他预见性上,在经验上,自己犯了毛病,这些在整个案件里算什么因素呢?
姜丽萍:这种经验性的错误,也只能是说能力的问题.是不是适合做组织者的问题,但是我还是这句话,本身这件事不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不能拉到法律框架当中,这样的经验上的问题,或者能力上的问题要承担多大责任,这个不能划等号,联系不到一块.
叶勇:我简略打个比喻,好比咱们都是爱好出去玩的人,其中有一个人我一点组织教训都不,我只是说发明了一个好玩的地方,我倡议大家感不感兴致去玩,这样就把全部当前来自各方面的危险的货色都归责与我,作为组织者,所谓的头驴所有的责任查究到他的身上,显然不够公正,由于我热情发现更好玩的处所,作为大家一块去玩.不能直接就说以后出了什么事什么责任都归给我,那谁以后还敢做这样的运动.
主持人:看来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必定的问题在里面.
叶勇:如果这个人时常组织大家去玩,大家对他的能力,各方面都比较信赖,他说上哪都上哪,这个时候又是另外一个概念,如果我一点经验没有,我说这个好玩的地方,大家是否感兴趣,如果来我也来,这个时候出了事都让我承担,这个是大家的责任呢?还是大家自己有一个自我维护的意识,没有责任呢?还是全体依附领队的能力大家信任他,以这种方法随着他走出去玩,这是两个概念.
姜丽萍:其实我认为就事实来说,他们在网上出来一个免责条款内容是一样的,这个免责条款,这样的一种声明在法律上不能认可,因为有违法性,这样的声明应该是错误的,他们之间或者其他的喜欢搞这样的活动的,包含其他的一些团队之间他们应该有一个内部的一些约定,这个约定对他们内部来说应该有一定的束缚力,比如作为一个组织者,享有什么权利,责任规模有多大,作为队友享有什么应该有什么责任,责任范畴有多大,遵从谁治理,咱们怎么分工配合,我觉得他们自己内部应该有这样的规章轨制.
主持人:这个规章制度,现在认为不是正当的.
姜丽萍:不是合法化的,但是对他们集团内部是有约束力的,就像商业协会,各种协会内部的约定,对于成员之间相对有效力,而且往往还高于法律.
主持人:如果我们有协议,有约定,但是如果出了问题.
叶勇:就能够根据约定来去解决问题.
主持人:这个案件,他们可能之间也有约定,然而这件事发生了,他的家眷去告领队和一起的驴友,你觉得这样不就是跟前面抵触了吗?
叶勇:这个有什么样的约定在本案当中.
主持人:我只是举个例子.
叶勇:如果有约定就可以.
姜丽萍:家属出来告就是没有约定,就是没有这样的规范,所以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然后才出来告,发生纠纷,如果他们之间要有一个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约定来说的话,就很规范了,可以规范分工,规范行为,这样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了,既使发生了,就真的是天下大乱了,起码你在之前,你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共同要遵照的这样的规则,有了规则意识,经常会限度你的行为的正当性,你现在就是因为没有这个规则所以乱,这一乱中犯错,出了错没有解决的依据,这样用法律解决,法律不是万能的,用法律解决太残酷了,当然对于小洛的家里人来说,得到了慰藉,对于12名驴友来说,这样的后果做梦也不会想到,而且法律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主持人:咱们出去之前,如果有这方面的约定协定,还有责任的声明,驴友必须看过这个申明并批准,然后才能一块出来玩.
姜丽萍:甚至要签确认书.
主持人:如果有这些东西,在法官的判决上呢?
姜丽萍:会认的,可以作为依据的.
主持人:这样的话就责任明确了.
还有一个是网友现在比较关注一个问题,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一审已经判了,事情进展到现在这个田地,已经成为一个案件了.以现在这个事实来讲,最好的解决途径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
姜丽萍:最好的解决道路我以为就是和解,因为毕竟小洛生命已经不在了,他们也曾经是队友也一起玩过,作为驴友们别再彼此损害,给一些精力抚慰,经济补偿还是应该的,这样的话,究竟是他们被迫的行为,让咱们感到到大家都可能接收的一种方式,不像判决凉飕飕的.
叶勇:法官应该多做一些调停工作.
姜丽萍:这样会起到比较好的社会后果,这种强迫行为和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
叶勇:同时也有一些驴友做得还是比拟好的,比方有多少位女孩认小骆妈妈作干妈妈,尽到了一个道德的友谊上的弥补.
主持人:可...
